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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文件
我市提高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添加时间:2011-04-18   浏览次数:

 

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近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31日起调整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全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每月710元调整为每月850元,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6.9元/小时调整为8.3元/小时。

新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50/,比原标准增幅19.7%。此外,目前我市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快速发展,已成为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推动力量,提高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3元/小时,比原标准增幅20.3%,有助于保障和提升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我市大幅提高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9%以上,表明市政府注重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维护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从而改善民生,为该市建设“幸福茂名”提供了有力保证。